所屬分類:政策法規 閱讀次數:1959 發布時間:2021-08-12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樹清
2020年12月7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產品,是指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
第三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第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符合新發展理念,依法合規,防范風險,以人為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總公司集中運營、統一管理,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險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保險機構應持續提高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防控水平,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機制,保證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獨立性,在財務、業務、信息系統、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實現有效隔離。
第五條 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業務規則
第一節 業務條件
第七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服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營網絡平臺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號。自營網絡平臺不是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APP)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并與保險機構其他無關的信息系統有效隔離。
(三)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監測、信息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以及完善的邊界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防護手段。
(四)貫徹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開展網絡安全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對于具有保險銷售或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平臺,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平臺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于三級;對于不具有保險銷售和投保功能的自營網絡平臺,以及支持該自營網絡平臺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自營網絡平臺和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五)具有合法合規的營銷模式,建立滿足互聯網保險經營需求、符合互聯網保險用戶特點、支持業務覆蓋區域的運營和服務體系。
(六)建立或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互聯網保險業務負責人,明確各自營網絡平臺負責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八)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償付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規定。
(九)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于總公司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符合銀保監會關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險機構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并在官方網站和自營網絡平臺發布公告。保險機構經整改后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擬自行停止自營網絡平臺業務經營的,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在官方網站和自營網絡平臺發布公告。涉及債權債務處置的,應一并進行公告。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形態簡單、條款簡潔、責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務的保險產品,并充分考慮投保的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符合風險保障本質、遵循保險基本原理、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并滿足銀保監會關于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監管規定,做到產品定價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第十條 銀保監會可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
第二節 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加強銷售管理,充分進行信息披露,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優化銷售流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建立官方網站,參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設置互聯網保險欄目進行信息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相關許可證(備案表)。
(二)自營網絡平臺的名稱、網址,以及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的信息披露訪問鏈接。
(三)一年來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監管評價信息,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保險機構之間開展合作的,各保險機構應分別披露合作機構名稱、業務合作范圍及合作起止時間。
(五)互聯網保險產品名稱、產品信息(或鏈接),產品信息包括條款、審批類產品的批復文號、備案類產品的備案編號或產品注冊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六)互聯網保險產品及保單的查詢和驗真途徑。
(七)省級分支機構和落地服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八)理賠、保全等客戶服務及投訴渠道,相關聯系方式。
(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變化情況。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一)保險產品承保公司設有省級分支機構和落地服務機構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清單。
(二)保險產品承保公司全國統一的客戶服務及投訴方式,包括客服電話、在線服務訪問方式、理賠爭議處理機制和工作流程等。
(三)投保咨詢方式、保單查詢方式。
(四)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自營網絡平臺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的信息披露訪問鏈接。
(六)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變化情況。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或詳情展示頁面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審批類產品的批復文號,備案類產品的備案編號或產品注冊號,以及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二)保險條款和保費(或鏈接),應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并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條件和流程,以及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等待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
(三)保險產品為投連險、萬能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銀保監會關于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清晰標明相關信息,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保單利益具有不確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后果。
(五)能否實現全流程線上服務的情況說明,以及因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或保險標的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的提示。
(六)保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單證、保費發票等憑證的送達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指保險機構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其他形式,就保險產品或保險服務進行商業宣傳推廣的活動。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機構應加強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
(一)保險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
(二)保險機構應從嚴、精細管控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誠信和專業水平。保險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三)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四)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與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
(五)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不得誤導性解讀監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宣傳。
(六)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頁面應明確標識產品為保險產品,標明保險產品全稱、承保保險公司全稱以及提供銷售或經紀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全稱;應用準確的語言描述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突出說明容易引發歧義或消費者容易忽視的內容。
(七)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接收